来源: 发布时间:2024年09月03日 作者:保卫处 字体: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:
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、公共安全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,强化校园治安管理,优化育人环境,建设文明校园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巡逻人员的任务
(一)维护校园治安秩序、公共场所安全和校园生活秩序;
(二)举报、处理违法违纪行为;
(三)抓获现行;
(四)保护刑事、重大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现场;
(五)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,协助救护突然受伤、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。
第三条 职责与要求:巡逻人员在巡逻时,应遵纪守法,严格执行法纪校规,自觉接受师生监督,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;巡逻人员在执勤时,严格遵守队容风纪,着装整齐,佩带标志。违反者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四条 权限:对照本规定应给予的处罚行为,依据本规定赋予的权限进行处理;构成违纪、违法犯罪的,提请有关部门或公安、保卫部门处理。
第五条 巡逻范围:以教学区为主,生活区为辅,重点范围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。
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逻人员依照法规和校规执行任务。
第二章 监督与处理
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在积极劝阻、制止、控制、保护现场的同时,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提请公安、保卫部门处理:
(一)结伙斗殴、寻衅滋事、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;
(二)造谣惑众、煽动闹事、散发、张贴、书写反动宣传品和标语的;
(三)殴打他人、伤害他人的;
(四)利用封建迷信手段,扰乱校园秩序或骗取财物的;
(五)非法贩卖、携带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;
(六)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;
(七)违反爆炸、剧毒、易燃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、使用危险物品的;
(八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;
(九)偷窃、骗取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(十)哄抢国家、集体、私人财物的;
(十一)故意损毁、拆除或擅自迁移公用、电力、邮电等公共设施的;
(十二)进行赌博活动的;
(十三)销售非法出版物的;
(十四)埋压、圈压或毁损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;
(十五)故意杀人、放火等重大刑事、治安案件发案的;
(十六)其它可疑情况。包括嫌疑人、线索、事、物等;
(十七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的。
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予劝阻、制止,责令其改正,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。
(一)校外人员未经批准,擅自张贴广告;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、张贴宣传品的;
(二)在校园内非指定区域焚烧树叶、垃圾、杂物的;
(三)从二楼以上向下抛扔杂物的;
(四)在校园内乱设摊点;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校园经营的小商小贩;
(五)在校园商业网点的经营者违反《校园市场管理规定》的;
(六)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,或在高空作业时,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;
(七)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时速超过十五公里或在交通要道口、主干道停车的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巡逻人员管束、约束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(一)在道路、公共场所肇祸的精神病人;
(二)醉酒人员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;
(三)在校园内露宿、生活无着落的。
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物品予以没收。
(一)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;
(二)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;
(三)倒卖外汇及金银(或金银制品)的;
(四)倒卖、兜售免税购物证、发票等国家禁止限制自由买卖的票证及其他物品的。
第三章 处理程序
第十一条 对于巡逻中出现的情况,巡逻人员要确定适用的条款,按条款处理。
第十二条 处理。
(一)对于适用第七条,提请有关部门或公安、保卫部门处理。
(二)对于适用第八、十条的,依据事实情况,在被处理人承认的情况下,当场裁决执行。
(三)对适用第九条的,当场执行。
第十三条 对扣留物品应开具清单。
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,在五日内向保卫部门提请复议,保卫部门接到申请应在五日内作出答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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